2024年4月30日,浙江奥康鞋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奥康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大股东非经营性暂用资金和关联交易,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奥康股份给予行政处罚。
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奥康股份的投资人,符合如下条件的投资人或可向奥康股份索赔损失:(1)在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买入奥康股份股票,且在2024年3月16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2)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5日期间买入奥康股份股票,且在2023年4月26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的为准)。
违法事实
经浙江证监局查明,奥康股份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奥康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奥康股份资金。
2021 年至 2022 年,在奥康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王振滔的组织、安排下,奥康股份通过第三方将公司资金转给由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166,999,815.93元,期末余额41,539,628.07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82%、1.20%;2022 年累计发生额 95,000,000.00元,期末余额26,030,050.00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23%、0.88%。
二、奥康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至2023年4月,王振滔利用上市公司影响力,与经销商协商,经销商将货款汇入王振滔控制的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如飞鞋服店、永嘉县奥光鞋店的银行账户,导致经销商回款至上市公司的时间滞后。前述行为属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累计发生额500,915,926.22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4.45%;2022年累计发生额364,314,595.60 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12.37%;2023 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 102,597,655.23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3.46%。
上述情况,奥康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亦未在 2021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等报告中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 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鉴于奥康股份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浙江证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责令奥康股份改正,并给予警告和30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8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的罚款。
索赔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奥康股份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浙江证监局的认定,符合如下条件的投资人或可向奥康股份索赔损失:(1)在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买入奥康股份股票,且在2024年3月16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2)在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5日期间买入奥康股份股票,且在2023年4月26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律师代理费
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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