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5日,浙江富润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因ST富润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广大ST富润的投资人,凡在2021年04月27日至2023年04月27日期间买入ST富润股票,且在2023年04月28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均可向ST富润提出索赔(具体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的为准)。
违法事实
经浙江证监局查明,ST富润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20年1月至2022年上半年,浙江富润全资子公司杭州泰一指尚科技有限公司虚构广告代理流程,以二级广告代理商的名义,向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或其安排的微岚星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购流量后,销售给双方商定的上海蓝韵广告有限公司、西藏蓝韵广告有限公司、拉萨美娱传媒有限公司等公司,形成没有商业实质的空转代理业务。公司通过前述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和202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至2022年上半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合计717,225,918.88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715,512,264.14元。其中,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365,766,164.15元,虚增营业成本364,924,901.98元,分别占当期 披露金额的12.04%、13.30%;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142,612,952.84元,虚增营业成本143,233,987.1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0.87%、11.11%;2022年上半年虚增 营业收入208,846,801.89元,虚增营业成本207,353,374.9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69.05%、69.79%。
浙江富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鉴于ST富润的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浙江证监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ST富润处以责令改正、警告及550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和70万元至250万元不等的罚款。
索赔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ST富润的相关定期报存在虚假记载,给投资人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浙江证监局的认定,凡凡在2021年04月27日至2023年04月27日期间买入ST富润股票,且在2023年04月28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者,均可向ST富润提出索赔。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律师代理费
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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