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9日,格力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格力地产相关年报和债券发行公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格力地产给予行政处罚。陈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投资人,凡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3年7月13日之间买入格力地产股票,并于2023年7月1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人可向格力地产索赔相关损失(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违法事实:
经广东证监局查明,格力地产在2018年至2021年度累计少提存货减值导致多计净利润 626,386,989.85元。其中,2018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441,920,402.48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 86.21%;2019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3,038,056.5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0.58%;2020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 162,567,224.17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29.10%;2021年度少提存货减值并多计利润18,861,306.63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的4.10%。同时,2022年度,格力地产多提存货减值并少计利润626,386,989.85 元,占当年度净利润绝对值的23.34%。
上述事项导致格力地产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1格地 02”“22格地02”“23格地01”债券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银行间债券市场2018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
行政处罚
鉴于格力地产的上述违法行为,广东证监局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格力地产给予警告和300万元罚款。
索赔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格力地产相关年报和债券发行公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因此给投资人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广东证监局的认定,凡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3年7月13日之间买入格力地产股票,并于2023年7月1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人可向格力地产索赔相关损失。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律师代理费
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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