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平股份因定期报告虚假记载,于2024年3月29日被青海证监局处罚。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股民,凡在2022年04月29日到2024年01月22日之间买入正平股份股票,且在2024年01月23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人均有权向正平股份索赔投资损失(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的为准)。
违法事实:
2024年3月30日,正平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正平股份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青海证监局决定对正平股份给予行政处罚。
2020年3月,正平股份及其子公司贵州水利实业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承包金沙县老城区段河道治理及基础设施建设和金沙县沙土镇风貌一条街建设项目(以下简称 金沙项目),正平股份为联合体牵头人。 2021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 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鑫发)、循化县通森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循化通森)、四川腾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晶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君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七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53,655,840.81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11%;虚增营业收入71,541,121.08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0%;虚增利润 17,885,280.27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1.80%。
2022 年上半年,正平股份通过编造《清单预计量表》《清单预计量汇总表》《中期价款预计量表》的方式,虚构重庆鑫发、循化通森两家供应商工程量、虚增合同履约成本。该情况导致正平股份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成本10,149,128.12 元,占当期营业总成本的1.05%;虚增营业收入13,532,170.83 元,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1.41%;虚增利润3,383,042.71 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1.11%。
行政处罚事项:
根据正平股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青海证监局决定给予正平股份警告和150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50万元至230万元不等的罚款。
索赔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平股份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青海证监局的认定,凡在2022年04月29日到2024年01月22日之间买入正平股份股票,且在2024年01月23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人均有权向正平股份索赔投资损失。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律师代理费
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