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0日,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证监会通过一周的调查,确认中核钛白的实控人王泽龙、中信证券、海通证券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非法获利,同时王泽龙作为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在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隐瞒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导致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
陈律师在此提醒广大投资人,在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4月12日之间买入中核钛白股票,并于2024年4月13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人可向中核钛白实控人王泽龙、中信证券等责任主体索赔损失(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违法事实:
经证监会调查查明:
2022年7月,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通过。随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王泽龙推荐定增多空方案。根据方案,“客户通过场外衍生品交易台直接实现定增多空套利,提前结算收益,无需等待六个月的锁定期,通常一个多月时间即可回笼资金和收益”。
2022年9月,王泽龙决定实施定增套利,通过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出借券源,并以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韩雨辰具体执行套利方案,负责对接中信中证和中信证券。2022年9月至 2023年2月,王泽龙、韩雨辰与中信中证、中信证券商议定增融券套利业务,约定由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转融通出借 8,800 万股“中核钛 白”股票,中信中证指定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进行“中核钛白”股票融券对冲交易,中信证券制定融券出借计划。
2022 年 11 月,中信中证就挂钩“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收益互换业务与海通证券进行初步沟通。
2022 年 12 月,中信中证合规部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挂钩约 8,800万股“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申请。当月,上报“关于某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证资本开展挂钩中核钛白限售股场外期权 6 亿元名义本 金的请示”至中信证券风险管理部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3 年 2 月,因某投资公司认购资金不足,为了将融券额度用满,王泽龙 建议朋友洪浩炜加入中核钛白定增融券套利交易,洪浩炜参与并以某 1 号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1 号基金)名义与中信中证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
2023年2月8日至2月10日,海通证券衍生产品与交易部经部门内部审批,将“中核钛白”股票纳入衍生品业务备选库,并履行了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 认购文件的公司用印审批流程。2023 年 2 月 10 日,海通证券按照中信中证指令价格及认购金额参与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首轮报价,当日确定发行价格为 5.92 元/股。
2023年2月16日,海通证券签署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并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的多头收益互换,名义本金为 5.32 亿元,对应股数为8,986.49万股,由中信中证提供全额保证金。同日,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 名义本金为4.26亿元,对应股数为7,195.95万股;1 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香草期权组合合约,挂钩标的为“中核钛白”股票,名义本金为 8,903.98 万元, 对应股数为 1,504.05 万股。
2023年2月6日至2月 20日,某投资公司与中信中证达成挂钩标的为“中 核钛白”股票的空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 7,195.95 万股,对应名义本金 为 5.48 亿元。2023 年 2 月 10 日至 2 月 20 日,1 号基金与中信中证达成多笔空头收益互换,合计开仓股数为1,504.05万股,对应名义本金为1.14亿元。
2023年2月6日至2月14日,中核钛白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8,800 万股“中 核钛白”股票按照中信中证指定路径分配到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出借期限通 过展期和借新还旧续期至 2023年9 月。
2023年 2月13日至 2月21日,四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融券卖出8,800万股“中核钛白”股票,卖出均价约7.63元/股,成交金额约6.71亿元。
王泽龙未将自己通过上述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信息告知上市公司。2023 年2月24日、3 月 3 日,中核钛白公告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不存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2023 年 3 月 9 日,中核钛白公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股票限售期为 2023 年 3 月 9 日至 9 月 8 日。2023 年 3 月 17 日至 4 月 6 日,某投资公司、1 号 基金向中信中证申请提前终止所有多头香草期权合约与空头收益互换合约,中信 中证了结相应头寸并进行结算。最终,王泽龙通过某投资公司实际获利 58,161,993.37 元,洪浩炜、王泽龙通过 1 号基金分别实际获利 14,193,879.43 元、2,475,961 元,中信中证未有实际获利,中信证券融券业务收入为 1,910,680.83 元,海通证券收益互换业务收入为 789,445.21 元。
行政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77,531,959.84 元,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 60,637,954.37 元,没收洪浩炜违 法所得 14,193,879.43 元,没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1,910,680.83 元,没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 789,445.21 元;
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120,000,000 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 50%即 60,000,000 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承担 30%即 36,000,000 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5%即 18,000,000 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5%即 5,400,000 元,韩雨辰承担 0.5%即 600,000 元;
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 35,000,000 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 30%即 10,500,000 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30%即 10,500,000 元,洪浩炜承担 20%即 7,000,000 元,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15%即 5,250,000 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4.5%即 1,575,000 元,韩雨辰承担 0.5%即 175,000 元。
二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2,000,000 元罚款。
索赔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核钛白实控人王泽龙未如实披露其参与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致使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因此给投资人造成的投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中信证券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及参与王泽龙非法买卖股票的共犯,应当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证监会的认定,凡在2023年2月24日至2024年4月12日之间买入中核钛白股票,并于2024年4月13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人可向中核钛白实控人王泽龙、中信证券等责任主体索赔损失。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律师代理费
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联系方式:电话/微信:1318500565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士广场T2楼12层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