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中泰化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宇霞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股民,凡在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9日买入中泰化学股票和债券,并在2024年3月20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人,均有权要求中泰化学赔偿损失(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违法事实
新疆证监局经调查,初步认定中泰化学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中泰集团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 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7.75%。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
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为7,718,058,292.55元。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在2023年两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述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和公司债券发行与存续期间,披露的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年度报告,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
索赔条件
按照法律规定,中泰化学证券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凡在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9日买入中泰化学股票和债券,并在2024年3月20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亏损的投资人,均有权要求中泰化学赔偿损失。
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陈宇霞律师的观点,不作为任何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认定的索赔条件为准。
律师代理费
该类案件一般为风险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胜诉后按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师费,未获赔偿无需支付律师费。
陈宇霞律师,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已成功代理股民诉超华科技、圣莱达、三房巷、亿晶光电、天翔环境、祥源文化、中兵红箭、獐子岛、长园集团、索菱股份、中润资源、延安必康、大东南、联建光电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
联系方式:电话/微信:1318500565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228号来福士广场T2楼12层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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